? 黑人巨茎精品欧美一区二区,强行征服邻居人妻hd高清
對外投資合作指引. 知識產權篇 | 中國企業(yè)海外投資常見版權交易模式及實踐案例
發(fā)布日期:2018-07-16


2016年,中國境內投資者全年共對全球164個國家和地區(qū)的7961家境外企業(yè)進行了非金融類直接投資,累計實現(xiàn)投資11299.2億元人民幣(折合1701.1億美元,同比增長44.1%)。上海市2016年全年對外直接投資額251.3億美元,在全國各省區(qū)市排名中名列第一。

在走出去的大趨勢下,眾多中國企業(yè)都在積極發(fā)展海外市場。在企業(yè)對外投資合作中,知識產權是非常重要的無形資產,更是開拓海外市場的核心競爭力。企業(yè)的品牌、專利、商業(yè)秘密、版權等,都是企業(yè)賴以生存、長遠發(fā)展、走向國際市場的基礎。與此同時,中國企業(yè)也必將面臨海外陌生知識產權法律環(huán)境帶來的風險。如果不給予足夠的重視,這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也同樣會給企業(yè)的海外發(fā)展埋下重大隱患,甚至可能給企業(yè)帶來致命的打擊。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并非無法避免,如果謹慎預防、妥善處理,便能給海外市場的發(fā)展帶來機遇。

2017年6月,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委托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編制了《對外投資合作指引·知識產權篇》,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商業(yè)秘密、盡職調查、展會六個篇章,重在從實務角度為企業(yè)走出去所面臨的基本、重大知識產權問題提供指引,幫助企業(yè)理清對外投資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基本框架。

本文節(jié)選自該指南,希望能夠為中國企業(yè)走出去保駕護航,助力企業(yè)海外投資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中國企業(yè)海外投資常見版權交易模式及實踐案例
在海外版權投資中,最常見的交易模式是版權許可,個別情況下也存在版權轉讓。轉讓和許可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所有權是否發(fā)生轉移。另外一種交易模式是中外兩方或多方相互借助對方的資本力量或者內容創(chuàng)造力,進行聯(lián)合開發(fā),通過合同約定權屬、各方行使權利的限制等。

一、海外版權許可模式

根據許可人保留權利的范圍,常見的版權許可模式有三種:普通許可(non-exclusive license)、排他許可(sole license)和獨占許可(exclusive license)。這種分類方式并非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方式,而是一種學術上的分類方式。因此,無論使用哪一種方式,都應當在合同中對其內涵予以明確解釋和定義,尤其是海外版權交易中,通常存在兩種語言版本的合同,各個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于不同許可模式的內涵可能有不同釋義,因此簽訂合同時對于這種關鍵的名詞,應該提供清晰的釋義,以避免誤解。

(一)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指非排他性的許可,即被許可人有權行使被許可權利,權利人自身仍然可以行使被許可權利,而且,權利人還可以許可第三方行使同樣的被許可權利。顯然,這種許可模式下,被許可人的權利范圍非常受限。普通被許可人通常也無法獨立行使打擊盜版的權利。在海外版權交易中,需要多個被許可人同時行使許可權利,擴大銷售范圍的版權交易,常常采用普通許可的方式。

由于存在多個被許可人,在普通許可模式下,常常權利人需要自己掌握維權的主動權。即使允許普通被許可人參與,也需要嚴格劃分不同普通被許可人之間的權利界限,避免出現(xiàn)混亂甚至相互矛盾的維權局面。

(二)排他許可

排他許可,簡而言之是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但這里的“他人”不包括權利人自身。在排他許可模式下,只有權利人和被許可人兩方有權行使被許可權利,在許可期限內,權利人不可將被許可權利再許可給第三方。

如權利人希望保留在海外市場自行開展業(yè)務的權利,則排他許可是一個可行的選擇。在排他許可模式下,法律維權主動權往往仍然保留在權利人手中,或者由權利人和被許可人配合共同行使。由于權利人自身仍然有權行使許可權利,通常不會將法律維權主動權完全交付被許可人。

(三)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顧名思義,是指由被許可人獨自占有的許可權利,除被許可人以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許可權利,包括權利人自身。獨占許可給予被許可人的權利最多,通常許可費價格也更高。當權利人無意在海外市場自行開展業(yè)務時,可以利用獨占許可的方式交由被許可人獨立運營。

在獨占許可模式下,被許可人作為本地市場上唯一的權利使用人,往往希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開展法律維權行動。因為他們作為本土市場的參與者,能夠最及時、最全面地了解侵權信息,便捷快速地開展法律維權行動,而侵權行為也對被許可人的利益和市場份額造成最直接的沖擊。但是,權利人也應當及時了解相關侵權信息,對法律維權行動保留一定的控制力,例如要求被許可人及時向權利人報備法律維權行動,避免出現(xiàn)被許可人懈怠維權或者為打擊競爭對手惡意維權。

二、海外版權轉讓模式

版權轉讓是將部分或者全部版權的所有權轉移至他方,也可以只轉讓某一時段的版權(但在傳統(tǒng)民法理論中,這種附期限的轉讓可能被認定為附期限的獨占許可)。

在中國法律語境下,僅財產性權利可以轉讓,精神權利(即依托于權利人人格的權利,如發(fā)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不可轉讓。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采取同樣的標準,例如,日本版權法第59條規(guī)定:“著作人人格權專屬著作人所有,不得轉讓”。但是也有一些國家將精神權利與財產性權利等同,可以轉讓或放棄。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亞。也有部分國家僅允許通過繼承的方式轉讓版權,但是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版權轉讓,無論是經濟性權利還是精神權利。 例如,奧地利的版權法第23條規(guī)定,除繼承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版權。在進行海外版權轉讓交易時,應當充分了解當地法律對于版權轉讓是否存在任何限制。

三、海外版權聯(lián)合開發(fā)模式

除自有版權海外交易外,在游戲、影視劇、軟件等領域也存在中外聯(lián)合開發(fā)的交易模式。海外市場需要中國資本,而中國資本需要海外的內容創(chuàng)作力提高資本回報。在聯(lián)合開發(fā)交易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版權歸屬主要通過合同進行詳細的約定和規(guī)制。此外,即使是自有版權內容,在落地海外本土市場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需要本土企業(yè)進行本地化調整,甚至大的改造,以更好地迎合本地市場需求。在此過程中,也需要中外聯(lián)合對已有版權內容進行二次開發(fā)。

四、海外版權運營和商品化實踐

版權內容衍生品對企業(yè)而言是一個巨大的商業(yè)市場。以世界上最吸金的IP之一變形金剛為例,變形金剛系列動畫片和電影是一代人的童年記憶,而變形金剛系列玩具、海報也是極度流行。據不完全統(tǒng)計,上世紀80年代到現(xiàn)在,變形金剛系列IP權利人孩之寶公司通過變形金剛玩具、海報等周邊產品在中國賺走了近50億元。

2007年,邁克爾·貝導演的真人電影《變形金剛》上映,在全球獲得3.6億美元票房,片中玩具也在日本和美國同步推出,其他衍生品包括擎天柱形象的iPod音箱、MP3播放器、電子游戲、時裝等各類衍生商品。

相比之下,國內企業(yè)和經典IP的衍生品市場還是一片藍海。了解并利用商品化權/形象權體系,對企業(yè)進行全面的版權內容開發(fā)和運營有重要意義,有助于企業(yè)將其商業(yè)利益最大化,同時打造立體式的版權內容體系。

對于有版權內容投資需求的企業(yè)而言,經常涉及到基于作品內容開發(fā)衍生商品或服務,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要注意自己是否是取得了版權/商品化權等相應授權,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他人是否侵犯了自己的版權/商品化權。

若企業(yè)自身享有相關的角色商品化權,則可在商品、服務的銷售、宣傳過程中充分利用,以借助消費者對角色的喜愛,激發(fā)消費者購買所“捆綁”的商品或服務的欲望。同時,企業(yè)可以通過許可和被許可,與其他企業(yè)跨界合作,在多個市場和行業(yè)內同時進行版權內容衍生品開發(fā)。在許可合同中,企業(yè)可以具體約定授權他人使用版權內容的具體范圍、地域、時間和行業(yè)。針對不同行業(yè)、不同商品上的商品化權,企業(yè)可以分項、分段許可給不同主體。若企業(yè)是從其他主體處獲得商品化權的許可,也應當相應地明確許可的具體權利內容和權利范圍,注意不超出許可范圍進行使用。

知名角色所享有的商品化權,不受地域的限制。至于在中國范圍內已享有較高知名度的角色,能否將其應用于企業(yè)(非權利人)自身商品或服務的海外市場,需要參考律師結合具體事實和證據給出的專業(yè)法律建議進行判斷。